8月28日上午,宿遷召開“1+X”新聞發布會,宿遷市人社局就《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新聞發布。
記者在會上獲悉,近日,宿遷市出臺《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年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申請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條件為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和“僵尸企業”名單;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2018年度按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3.8%執行)
此外,《通知》對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且承諾獲得穩崗返還后6個月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
申請時間為2020年1月31日之前。申請條件為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和“僵尸企業”名單;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組織等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包含獲得穩崗返還后6個月內不裁員或裁員率不超過對應條件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承諾);2018年以來受宏觀經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連續6個月虧損或1年內虧損超過8個月。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參保地人社部門或網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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