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法和社會管理辦公室、市湖濱新區旅游經濟發展局、市洋河新區生態旅游產業園區管理辦公室,市屬各景區(點),各旅行社:
《關于落實<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和完善游客不文明信息通報制度的通知》(宿旅發〔2016〕5號)實施以來,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按照《通知》要求抓好游客不文明信息上報,對推進我市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起到了積極作用。《通知》實施以來,我市未出現一例游客被納入省級及以上“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為鞏固前一階段工作成果,根據原國家旅游局新修訂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和各地執行《通知》過程中反饋的情況,現就加強我市的游客不文明信息通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旅游不文明行為通報范圍
中國游客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因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
(八)違反旅游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游秩序;
(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因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旅游不文明行為,將監護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從事旅游經營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旅游從業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游客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
(四)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五)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為。
二、強化旅游不文明行為的報告責任導
各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產生的旅游不文明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媒體報道或社會公眾舉報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不文明行為發生地的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調查核實,當事人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發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外交機構、旅游駐外辦事機構等途徑或者申請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各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在核實無誤后,應及時向市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報送聯系人:毛鑫,電話84349620。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收到報告后,5日內對各縣區上報的內容進行復核,情況屬實且屬于游客不文明行為通報范圍的,在10日內向省文化旅游廳報送。
三、規范旅游不文明行為的通報內容
市、縣區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向上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送的旅游不文明行為信息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不文明行為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戶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為的具體表現、不文明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三)對不文明行為的記錄期限。
四、加大旅游不文明行為曝光力度
各地要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多方位加強《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宣傳,持續提升廣大市民和游客對游客不文明行為通報工作的知曉度。各地要督促轄區旅行社嚴格執行行前教育、行中引導和行后總結制度,開好旅游行前說明會,強化導游在帶團過程中的文明旅游引導責任,在行程中或者行程結束后及時上報游客的不文明行為,對轄區游客不文明行為依法進行曝光,推動市民出游文明素質提升,大力營造文明旅游良好氛圍
宿遷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9日